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有关政府补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回补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补助资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