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交付使用;逾期仍不交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