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居民的老年人护理知识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费用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