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后,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后,变更养老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后,变更养老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