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养老服务业协会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参照使用。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养老服务业协会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