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养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与长期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鼓励养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