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落实;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八)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落实;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八)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