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