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受理举报、投诉,并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