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受理举报、投诉,并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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