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能见度低于一千米;
(二)海上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虽然风力没有达到五级以上但是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休闲旅游船舶和经营性休闲渔业船舶在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不得出海航行。
(一)能见度低于一千米;
(二)海上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虽然风力没有达到五级以上但是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休闲旅游船舶和经营性休闲渔业船舶在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不得出海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