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验收合格的码头、临时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客;
(二)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三)保持安全航速;
(四)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五)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乘坐船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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