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三)制定乘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和休闲船舶显著位置;
(四)为船舶配备足量合格的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等应急救助设施设备;
(五)建立船舶安全营运档案,做好船舶检修、船员培训和船舶营运情况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休闲船舶经营人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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