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6-05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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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威海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第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处置海上... 第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 第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审批或者组织实施涉海开发项目等,... 第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船舶、设施的经营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船舶... 第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涉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技能培训,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定应当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条款。 第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 第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锚泊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禁... 第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气象预报... 第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 第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 第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 第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 第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向... 第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试航应当遵守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参加船舶试航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试航证书核准人数。 试航船长必须... 第二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试航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试航证书; (二)已经申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设施在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之外航行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效驾驶证件的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禁止招用、派遣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在前款水域开展海上施工、船...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港口章程,明确其所管辖港口的航道条件、港池水深等情况,并向社...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所有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沉没物、漂浮物,以及责任人不明的海上油污等安全隐患清除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海... 第三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条 使用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分别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申请检验的休闲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证明,并对检验结果...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休闲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评估,取得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验收合格的码头、临时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休闲船舶出航期间,应当与码头值班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能见度低于一千米; (二)海上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虽...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洋牧场设置前,其所有人应当将海洋牧场的地理坐标、规模等基本信息告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 第四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四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实际承载人数不得...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的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和其他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定位时...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搜寻救助应急装备物资、救助力量和救助能力...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 ...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海上搜救力量的建设发展,对在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六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遇险时间、地点、人数... 第四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七条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八条 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遇险船舶、设施...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上搜救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终止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海上搜寻救... 第五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五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海难救助的善后处理事宜。 第五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上险情及其搜寻救助信息由海上搜救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有关海上险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水路运输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或者动态信息、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分别由海...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动态计划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该船舶进...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遵守交通管制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而未申请发布的单位或者... 第五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船舶试航的,由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对试航船舶船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第六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效驾驶证件而驾驶机动船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的,由海事管理...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第六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休闲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所有人或... 第六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的,由海洋... 第六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实际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 第六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谎报、瞒报、夸大海上险情信息以及恶意拨打海上搜救报警电话的,或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 第六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的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