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