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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