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谎报、瞒报、夸大海上险情信息以及恶意拨打海上搜救报警电话的,或者编造、散布有关海上险情以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