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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