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