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事等部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投入运营的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达到报废年限,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自行拆除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国家强制报废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投入运营的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达到报废年限,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自行拆除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国家强制报废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