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而未申请发布的单位或者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