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遵守交通管制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水路运输船舶的,并可以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属渔业船舶的,并可以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