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水路运输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或者动态信息、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分别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属水路运输船舶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属渔业船舶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