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