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动态计划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对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