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上搜救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终止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获得成功;
(二)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彻底消除或者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
(四)险情发生在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险情发生在四月至十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一百二十小时;
(五)经评估确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无生还可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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