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八条 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参与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或者搜救力量,应当及时将现场搜寻救助进展信息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参与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或者搜救力量,应当及时将现场搜寻救助进展信息报告海上搜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