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四十六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遇险时间、地点、人数、原因、遇险状况以及救助需求等信息。
船舶、设施、航空器发现海上险情事故或者收到遇险信号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发出错误遇险信号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禁止谎报、瞒报、夸大海上险情信息以及恶意拨打海上搜救报警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