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二)在港口、锚地水域锚泊;
(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二)在港口、锚地水域锚泊;
(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