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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