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或者军事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应急抢险;
(五)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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