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试航应当遵守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参加船舶试航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试航证书核准人数。
试航船长必须持有与试航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海船船长职务证书,全面负责试航期间试航船舶的安全。任何人不得干涉船长在职权范围内的独立决定权。
试航船长必须持有与试航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海船船长职务证书,全面负责试航期间试航船舶的安全。任何人不得干涉船长在职权范围内的独立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