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试航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试航证书;
(二)已经申请发布了船舶试航的航行警告;
(三)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
(四)试航船员熟悉船舶结构以及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
(五)参与试航的人员通过了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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