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一)航标或者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故障、修复;
(二)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
(三)船舶试航;
(四)设置海洋牧场平台、垂钓场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
(五)开展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其他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一)航标或者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故障、修复;
(二)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
(三)船舶试航;
(四)设置海洋牧场平台、垂钓场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
(五)开展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其他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