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并打捞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