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港口章程,明确其所管辖港口的航道条件、港池水深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