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在前款水域开展海上施工、船舶操作训练、水上比赛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