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