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