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处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