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条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 第三十条 使用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的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通航水域的陆、岛、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之间的载客运输行为,以及始发地和到达地为同一地点的载客观光、娱乐等巡游活动。
前款所称的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通航水域的陆、岛、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之间的载客运输行为,以及始发地和到达地为同一地点的载客观光、娱乐等巡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