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精致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兼顾乡村风土民情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鼓励选用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住房。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鼓励选用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