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五十二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在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公园、广场、街区等开敞空间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下列场所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广场;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
(四)其他适宜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场所。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示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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