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第十六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威海湾陆地向海一侧和刘公岛向陆一侧的山体、堤岸及其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大型广场周边和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标志性建筑物和大型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物、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五)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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