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