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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