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