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城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