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约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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