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