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