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